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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望区:十三位法定继承者的那些事

2022-10-01 19:11:48 465

摘要:哪些人具有法定继承权?继承的顺序又是怎样的呢?带着疑问,让我们往下看这则案例。案件详情人们总笑谈“家家有本难念的经”,骨肉亲情之间,柴米油盐之下,在利益面前兄弟姊妹难免出现摩擦。近日,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13人的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件。被继...

哪些人具有法定继承权?继承的顺序又是怎样的呢?带着疑问,让我们往下看这则案例。

案件详情


人们总笑谈“家家有本难念的经”,骨肉亲情之间,柴米油盐之下,在利益面前兄弟姊妹难免出现摩擦。近日,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13人的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件。

被继承人大强(化名)于2021年5月死亡,有兄、姐共5人。其父母,大姐、二姐、大哥与各自配偶均先于大强死亡。大强去世后留下遗产,其中现金约18万元,自建房一处,耕田数亩。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、无子女,无遗赠扶养协议,无遗嘱。原被告等共13人参与大强遗产的分割,但对于如何分割一直未能达成一致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

法院判决


法院认为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,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,根据法律规定,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,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,即继承人兄、姐。本案中,大强的大姐、二姐、大哥、二哥均等继承遗产份额。大姐、二姐、大哥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由他(她)们的子女代位继承遗产。综上,大强留下的三间砖瓦结构房屋由二哥大华(化名),大强的侄子女、外甥、外甥女等共13人共同继承。
对于大华等五位原告诉称,大强死亡后留下现金约18万元、耕田数亩,其未举证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关于耕田不属法院管辖范围,法院不作处理。




普 法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,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。都有其他继承人,辈份不同的,推定长辈先死亡;辈份相同的,推定同时死亡,相互不发生继承。
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
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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